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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肥西县******村民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饮了酒。当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0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肥西县桃花镇明珠路与天龙关路交口处附近,被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桃花中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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