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码340323197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庄组**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桂******小型轿车,沿本市圈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圈堤路青年排涝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10月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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