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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村**街**号 )。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9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9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1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9102131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酒后驾无号牌长铃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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