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镇**村**号,住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家一个人喝了三瓶啤酒, 2019年09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接到要求挪车的电话后,驾驶新B*****小型轿车,从阜康市博峰街老众和超市附近处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山街中国银行辅道处时,被巡逻执勤人员检查时,被告人主动告诉巡逻人员自己酒驾挪车,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6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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