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2031981********,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街道广场居委会黄山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街道**村南环线曹家侧大桥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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