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武夷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等人在武夷山市**镇**村**自然村**茶厂路口发生争吵。邵某某从地上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欲敲打吴某某,被吴某某用手接住,随后二人发生扭打,造成邵某某受伤。经鉴定,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与邵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主动到兴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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