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辽G****0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建设大路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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