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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某某村某某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7B****的小型轿车沿淳安县千岛湖镇**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40分,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其值为154mg/100ml。经抽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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