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漯河市郾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黑色大众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S241省道与五台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口吹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吴某某的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后将其带至漯河医专三附院抽血待检,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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