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3***C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岷县岷阳镇青年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青年街路段处时,被岷县公安局教场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5.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酒精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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