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通过“滴滴”软件呼叫代驾,因代驾找不到具体位置,为方便代驾找到自己,遂驾驶闽******号小型桥车从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天利仁和小区“仁合饭店”门口停车位出发,沿天利仁和小区外围的露天停车场过道行驶约20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0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驾车距离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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