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90********,苗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云HN****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茂南区天桥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吴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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