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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016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豫R﹡﹡﹡﹡﹡号牌白色宝马轿车行驶至邓州市古城路南段驰诚检测线门口处时,撞到步行的被害人苏某某,致使苏某某当场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红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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