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653,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家居有限公司职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皖K*****小型普通客车,由宝龙商城地下停车场二层经过贯清路出口缴费时与停车场收费人员肖某某生纠纷,后对方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吴某某有饮酒后驾车行为。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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