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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乡**村**号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先后喝了5瓶左右啤酒。当日4时20分左右,其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TY2015041********,发动机号15042****)途经六东线32KM+750M路段时,与叶某某驾驶的浙K0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了呼气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同日6时5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依法提取了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mg/ml,高于醉驾驾驶0.8mg/ml的标准。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丽公交决字[2020]第331121250018240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57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2000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涉案车辆查验记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照片及说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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