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务农,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CT****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高安市**省道11km+200m(高安市**镇**路**路口)时,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吴某某被带至高安市**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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