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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7********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住三都县**镇**村**组,,经三都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三都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潘阳珊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证据卷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被不起诉吴某某在醉酒后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桂EB****小型轿车从三都县城南社区移民安置房小区往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麻光方向行驶,20时50分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金桥商业街南端路段(三麻线0公里100米)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A/T842-2019之规定,吴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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