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本市**镇**大道**号**栋**(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21时14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5****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塘厦镇林村西强街中国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