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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省道229线临沂市兰山区**庄路口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2018年12月4日经临沂市公安局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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