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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0********,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本县**镇**村**组**号,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花桥“陈某某餐馆”吃饭时饮酒。当日23时许,吴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的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王家冲隧道、长乐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渔洋关镇武装部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4mg/100ml。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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