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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3时27分,吴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3****号小型汽车从仁怀市国酒南路三转盘方向往国酒南路四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国酒南路时代广场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其结果为16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驾驶人吴某某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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