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汉族,小学文化,仙居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建设东路仙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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