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鞋材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村**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已于2020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6****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沿环镇南路往里水甘蕉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环镇南路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有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未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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