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YP****小型汽车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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