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线**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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