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乡**村**组,于2020年4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贵B****2号货车由六枝特区新窑乡联盟村方向沿019县道往六枝特区高速公路西出口方向行驶至019县道1公里800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检查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并带其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04月10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吴某甲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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