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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饭店吃晚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饭后前往**KTV唱歌,又喝了若干瓶啤酒。28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浙GW3****号小型轿车送徐某某清等人回家,在行驶至兰溪市云山街道金角大桥桥面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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