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妹妹吴仕花在凯里市大风洞镇大寨村老家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21时许,吃好晚饭后,吴仕花回凯里市区,吴某某在家睡觉。次日9时许,吴某某驾驶贵HR****号小型轿车,从家去凯里市区,9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五甘线150km+200m大风洞石灰窑路段,车辆碰撞到路边山体发生侧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爬出车外,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5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吴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12.1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