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街**号,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公寓,于2020年9月2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持Cl证驾驶贵CD****号小型轿车,从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木家园隧道口幸福山庄停车场,往东升公寓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丹砂街道银杏路河滨支路路口+10m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带其到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1983-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5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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