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121990********,中专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单元**室,系甘肃省华亭市**镇**村中国**项目部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时许,吴某某驾驶甘L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华融酒店”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罗某某驾驶停放的甘L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甘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吴某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照片、事故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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