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翔安隧道出岛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35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卡口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立功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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