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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3********,侗族,大学本科文化剑河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剑河县**镇**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H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秀眉大道由老油库往风雨桥方向行驶,22时许,行驶至苗疆东大道400米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96.5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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