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村**村**号,现住合肥市肥东县新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合肥市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边大排档位置出发,沿肥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东大街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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