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红旗**村**屯**排**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吉C****9的白色捷达轿车,在行驶至双辽市红旗街郝家村附近时,被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那木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32mg/100ml,经吉林**中心检测,所送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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