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乡**村**组,住集安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吉E****1小型面包车,沿丹阿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丹阿线343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
2.物证:车辆照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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