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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4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炼油厂转盘北200米路西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1.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无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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