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52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8(临)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街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吴某某血液乙醇含结果为88.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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