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5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8********,苗族,水电安装工,住湖南省**厂****村**组。2016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某个月,缓刑两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8B****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07省道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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