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71********,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14号。2007年7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浙FJ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路口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 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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