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天全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R****小型普通客车,从始阳镇菜市场往乐坝村方向行驶,行至始阳镇卫生院外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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