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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天柱县凤城街道体育馆往天柱县凤城街道廊桥方向行驶,20时40分行驶至天柱县凤城街道廊桥路段(河滨南路8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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