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2********,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甘肃**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苑**幢**单元**室。2014年4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3日缓刑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抢劫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缑某某在秦州区**啤酒广场吃饭期间喝了啤酒,2020年6月5日0时许,吴某某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甘E*****的黑色轿车,从秦州区**啤酒广场出发前往**厂**小区家中,行驶至**大桥南口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46.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6.86mg/100ml,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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