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出租屋,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E7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石佛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53.9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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