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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1********,汉族,群众,个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1年2月10日21时许,酒后驾驶津M****7号天籁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旗良路等道路行驶至武清区大良镇廊良路延长线大良镇税务所门前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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