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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奉新**培训中心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现住奉新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晚,吴某某和妻子及朋友龚某某等人在**菜馆吃饭并饮用了白酒。后吴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小区家中出发前往位于**的公司,21时21分许,途经**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20mg/100ml。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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