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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14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寿县**镇**街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l00m1,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寿县**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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