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14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寿县**镇**街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l00m1,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寿县**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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