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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08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H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建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木冲弄路口至城西大转盘70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7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到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655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当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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