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路**号**有限公司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提署路铁道口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5mg/100ml。21时45分,吴某某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主动至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查纠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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