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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经济开发区**庄**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乡路**道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对其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自行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资格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能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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