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9分许,吴某某驾驶豫P*****小型汽车沿扬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子路七中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身份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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