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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04月17日 21时3 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S302省道与X021县道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八公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醉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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