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04月17日 21时3 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S302省道与X021县道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八公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醉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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